(一)若要认定为公房共同居住人,需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可先查看户口情况,再收集实际居住时长的证据,如水电费账单、物业证明等,同时核查“他处住房”情况。
(二)“他处住房”判定较为关键,要明确自己是否通过福利性质取得房屋,像原承租公有住房、计划经济分配的福利房等。可去相关部门查询房产档案,确定房屋性质。
(三)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可收集结婚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以主张拆迁补偿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虽然该条例主要针对房屋所有权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房共同居住人权益也会予以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