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使代位权的建议
若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自己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债务人与相对人债权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借条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关于行使撤销权的建议
当发现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等情况,影响自身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要收集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相关证据,尽快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