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般情况下,二婚婚姻结束后,继父母不能要回已支付的继子抚养费;但存在有证据证明支付抚养费是附条件且条件未成就,或有欺诈、胁迫使继父母违背真实意愿支付抚养费等特殊情形时,可尝试要回部分或全部。
法律解析:
继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女的抚养,基于婚姻关系和共同生活多为自愿行为。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该关系在婚姻存续期持续有效。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随之解除,但此前支付的抚养费可视作已履行的抚养义务。不过若有证据显示支付抚养费存在附加条件且条件未成就,或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继父母真实意愿情形,继父母可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进行诉讼,尝试要回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若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