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老公挪用公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妻子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资金流向证明等,证明自己与该挪用行为无关,以避免承担还款责任。
(二)若妻子参与了挪用公款行为或事后明知款项来源仍使用,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三)当司法机关执行老公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妻子可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