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约定将有贷款的房子的还贷义务归一方承担,但这种约定对内有效,对外不一定能对抗债权人。
对内(夫妻之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约定。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商一致,将房子的剩余贷款由其中一方承担。一旦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贷款归一方偿还,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外(对债权人)
虽然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但对于银行等债权人来说,当初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承担还款义务的一方不按时还款,银行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约定承担贷款的一方进行追偿。
如果要变更贷款还款人,通常需要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因为贷款合同是银行与夫妻双方签订的,变更还款人可能会影响银行的债权安全,银行会综合评估新还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如果银行不同意变更,那么在法律上夫妻双方仍然是共同的还款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