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需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若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债权人所在地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债权人可在当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未约定管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借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