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配合执行工作,这是首要的态度,避免因不配合带来更严重后果。
(二)对执行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等待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会撤销或改正执行,不成立则驳回。
(三)若觉得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有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问题。
(四)有履行能力时,尽快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不然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暂无履行能力,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防止进一步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