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收集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收集女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同时表明自己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
(二)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提供自己稳定工作和收入的证明,如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以体现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物质生活条件;提供自己陪伴孩子的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证明能给予孩子足够陪伴与关爱。
(三)与女方协商。积极与女方沟通,争取女方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