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经济困难且伤情紧急,可从道义和救助伤者角度出发支付部分医疗费,同时保留好付款凭证。
(二)考虑到法律层面无强制规定此时必须预付,且责任未明确前自行垫付可能出现责任划分与垫付金额不符、无责时追回费用麻烦的情况,可与对方及交警沟通。
(三)若交警建议垫付且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或手续,可适当预付;若无法达成一致,待认定书出具明确责任后,再按责任比例承担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