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结案后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包括在事故原有赔偿内,需要分情况来看:
原有赔偿未考虑后续死亡情况
一般情形 :如果在交通事故结案时,受害者尚未死亡,赔偿协议或判决中所确定的赔偿项目通常是基于当时受害者的受伤情况进行计算的,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构成残疾)等,并没有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其中。
举例 :甲因交通事故受伤,双方就甲的骨折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结案。之后甲因事故引发的并发症去世,这种情况下,之前的赔偿中不包含死亡赔偿金,受害者家属有权就死亡赔偿金等相关项目另行主张赔偿。
原有赔偿已考虑后续死亡可能性
特殊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结案时受害者尚未死亡,但根据其受伤的严重程度和医学诊断,已经能够合理预见受害者可能会因该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并且在赔偿协商或判决过程中,双方或法院已经将死亡赔偿金等相关项目考虑在内并进行了赔偿。
举例 :乙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极其严重的颅脑损伤,医生明确表示其生存几率极低。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协商赔偿时,可能已经将死亡赔偿金纳入了赔偿范围,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包含了对未来可能发生死亡情况的赔偿约定。那么在受害者最终死亡后,就不能再重复主张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及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交通事故结案后受害者死亡,而原有赔偿未包含死亡赔偿金,受害者家属可以与责任方重新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方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受害者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