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媳方面,若处于正常婚姻关系中,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没有遗产继承权。但如果儿媳丧偶且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所以丧偶儿媳可留意自身赡养情况,保留好赡养公婆的相关证据。
(二)孙子方面,若被继承人立下遗嘱指定孙子继承,孙子可依据遗嘱继承遗产,应妥善保管好遗嘱。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能代位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要关注家族亲属的死亡顺序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