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被判刑人员或其家属可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要获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及证明文件;怀孕或哺乳妇女准备好相关医学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准备好相关鉴定材料。
(二)由监狱、看守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三)将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