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男方以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致其生活困难为由,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可先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若不符合可拒绝返还。
(二)若需返还,女方应积极收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彩礼数额及使用情况等证据,用以向法院说明自己应返还的合理金额。
(三)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且有子女,女方可据此主张少返还或不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