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费通常先由申请鉴定方垫付,最终按法院判决确定承担方,一般是败诉方承担,因其是查明案件事实和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
(二)诉讼费中案件受理费等一般由原告起诉时预先缴纳,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数额。
(三)若双方在事故处理中有关于费用承担的合法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