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只是一般涉嫌诈骗被拘留,家属要密切关注时间节点,在拘留满十日时,若未收到逮捕通知,可向公安机关询问情况。
(二)处于特殊情况的,拘留十四日还未变更措施,家属可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了解进展。
(三)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拘留满三十七日仍未变更强制措施,可要求解除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