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想要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二)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且不同意离婚,也未提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该诉讼。
(三)受胁迫结婚的,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如果一方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