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有单位出纳,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营利活动。一旦发现有此类行为,应立即归还公款,争取从轻处理。同时,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和监督机制,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二)非国有单位出纳也需坚守法律底线,不能挪用本单位资金。单位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若已发生挪用行为,应尽快归还资金,积极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