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责方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勘查定损,确保保险公司准确了解事故损失情况。
(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中财产损失最高赔2000元,医疗费用最高赔1.8万元,死亡伤残最高赔18万元。
(三)交强险赔偿不足时,由全责方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条款和保额继续赔偿。
(四)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由全责方自行承担赔偿,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
(五)双方先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无责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