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担保责任形式,一般保证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担责。
(二)审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若合同无效,可主张不承担或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在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却不还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主张先诉抗辩权。
(四)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向债务人追偿。
(五)关注抵押物处置情况,若债权人处置抵押物价款超出债权数额,多余部分应返还抵押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