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挪用资金的具体情况,如实说明挪用时间、用途等信息,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
(二)尽快退还挪用的20万资金,退还资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
(三)收集对公司有利的证据,比如资金的使用是为了公司的临时周转等,证明挪用资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