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要准备有效证据,证据要能证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确保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真实且能有力支撑诉求。
(二)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法院受理案件开始调解,也不要忽视证据的补充和整理,若有新情况能证明感情破裂,要及时提供给法官。
(三)如果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注意收集双方分居的证据,比如租房合同等,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争取法院判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