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店铺财产归属,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分割的基础。
(二)夫妻双方协商分割方案,尊重彼此意愿达成一致。
(三)依据其他合伙人的态度处理:如果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财产份额给配偶,配偶可获合伙人地位;若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转让所得分割;若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削减份额,对结算后财产分割;若都不同意,视为同意转让,配偶获合伙人地位。
(四)若协商失败,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