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在男方不同意离婚时,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积极准备能证明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如存在法定认定感情破裂情形,要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
(二)若第一次诉讼不满足法定情形未判离,女方可在判决不准离婚后与男方分居,并保留分居证据,如租房合同、分居协议等,满一年后再次提起诉讼。
(三)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维持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应依法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如相互扶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