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此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一旦经过权利即消灭。“知道或应当知道”需结合案情判断,他人明确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让第三人知晓权益受损属于“知道”;按合理注意义务本应发现权益受损情况则属于“应当知道”。像法院对相关案件判决进行公告,第三人因自身疏忽未关注,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就可能视为其“应当知道”,需在该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若第三人在权益受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会丧失通过该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如果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计算、“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