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在外地法院起诉离婚,先确定被告在外地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即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若有,可向该地法院起诉。
(二)当被告存在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时,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在外地,可向该地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