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要根据其是否有独立请求权来确定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将原审诉讼的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列为被告。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原审中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作被告,而原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这样能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让其充分主张权利,也确保原审当事人参与诉讼,保证程序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以本诉的原告、被告及原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