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本地是原告住所地,在以下情形可在本地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
(二)若本地是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履行地,事后没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可在本地起诉要求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