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冷静期届满一方未到场或双方未在规定三十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导致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还想协议离婚,双方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过离婚冷静期。
(二)若不想经历再次的离婚冷静期,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