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在婚姻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负担多义务,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先自行协商补偿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二)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夫妻共同财产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个人财产一般归个人,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