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电动车产生的拖车费用,无需当事人承担,由执法机关负责支付,因为行政机关要承担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
(二)当事人自行联系拖车的,费用先自行承担。若事故有责任方,无责方有权要求责任方承担拖车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走民事诉讼途径。
(三)若有保险且拖车费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