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是否满足退还条件。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请求返还彩礼。
(二)判断“生活困难”标准。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若已共同生活,需准备综合证据。如共同生活时长、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当地习俗等,以便法院确定返还与否及比例。
(四)对于结婚仅三月这种共同生活时间短的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可能会判决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