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下,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需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及时留意自身权益,一旦发现撤销事由,尽快准备证据和材料,启动撤销权官司。
(二)重大误解的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需在较短时间内准确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并迅速采取行动。
(三)受胁迫时,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在胁迫结束后,要果断维护自身权益。
(四)无论何种情形,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要关注行为发生的起始时间,避免错过最长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