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眼睛受伤是否构成轻伤,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实施)** 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结合医疗诊断结果判定。以下是眼部轻伤(以轻伤二级为主)的核心认定标准:
一、眼部轻伤二级的具体情形
1、眼睑及附属结构损伤
(1)眼睑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4.5cm,或多个创口/瘢痕累计长度≥6.0cm;
(2)一侧眼睑下垂或闭合不全,影响眼睑功能或面容;
(3)泪小管断裂或泪囊损伤,导致持续性溢泪,影响泪液排泄功能。
2、眼球结构损伤
(1)眼球穿通伤、眼球破裂伤(未造成严重视力丧失);
(2)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玻璃体积血;
(3)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影响眼眶结构或眼球运动。
3、视力功能障碍
(1)单眼矫正视力下降至0.5以下(且经治疗无法恢复);
(2)单眼视野缺损≥16%(或视野半径缩小≤10°)。
4、其他眼部损伤
(1)眼内异物存留(未进入颅内或重要神经血管区域);
(2)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