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挪用公款22万的会计,若有自首情节,应主动向单位或司法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罚。
(二)积极立功,比如提供其他犯罪线索等,也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或减轻的机会。
(三)尽快退还挪用的公款,积极退赃退赔,展现悔罪态度,利于从轻量刑。
(四)若存在挪用用于高风险投资造成损失等情况,应尽力弥补损失,降低从重处罚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