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购置物品属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不能全部拿回。此时可与对方协商分割比例,争取合理份额。
(二)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请求返还彩礼及用彩礼购置物品,需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彩礼数额和物品购置情况等。
(三)收集证据时,可保留购物发票、付款记录等能证明物品用彩礼购置及价值的凭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