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生活困难,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可收集收入、房产等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与对方协商给予适当帮助,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二)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要留存相关证据,如照顾老人的费用票据、抚育子女的时间记录等,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对方拒绝则通过诉讼解决。
(三)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应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也可在诉讼中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