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财产保全期限的不同规定,在进行财产保全时,明确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超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三年,避免超期导致保全失效。
(二)若作为申请执行人需延长期限,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法院办理续行手续,且续行期限不超原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时,要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供案件详细情况,让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全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