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般单纯介绍生意无欺诈等行为无需担责,交易风险由当事人自担;但存在明知欺诈风险不告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作保证或担保等情形时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在商业活动中,单纯的生意介绍行为,只要介绍人未实施欺诈、无虚假保证承诺且无重大过失,就仅起到促成双方结识的作用,交易决策和风险承担属于交易当事人。这是因为每个人在商业交易中都有自主判断的能力和责任。然而,若介绍人明知生意有欺诈风险却隐瞒、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他人,或者对生意作出保证、担保,这就改变了介绍行为的性质,使其可能要为交易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在出现纠纷时,需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归属。如果遇到此类介绍生意引发的纠纷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