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交通事故被扣留,等待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后,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取。
(二)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补办手续或接受处理,可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退还车辆。
(三)因违规停车等被扣留,缴纳罚款、消除违法状态后可取回。
(四)涉及刑事案件且车辆作为证据,需等案件侦查、审理结束,按司法机关安排处理。
(五)对扣留决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