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不能擅自去外地两小时,要事先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离开。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需及时到案。
(三)若未经批准去外地,执行机关会根据情节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还可能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