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协议约定的情况:按夫妻双方达成的协议对贷款购置房屋进行分割。
(二)无协议且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通常判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三)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