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申请协议离婚:双方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重新走一遍包括离婚冷静期等在内的程序。
(二)诉讼离婚: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与相关证据,由法院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