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停止支付抚养费需留存好子女劳动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标准等证据,以防后续产生纠纷。
(二)子女已满十八周岁,若处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况,父母要妥善保留子女的学籍证明等资料;若子女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要留存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材料,以便证明仍需支付抚养费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