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十多万的犯罪人,若想争取从轻处罚,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三)积极退赔退赃,将诈骗所得的五十多万归还被害人,减少被害人损失。
(四)努力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其原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