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满足个人日常消费等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二)若债务是双方为举办婚礼共同所欠,且用于共同生活或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按共同债务处理,双方共同承担,通常按双方出资比例或实际使用情况分担。
(三)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双方需共同偿还。偿还后,一方承担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其中虽未直接针对债务,但对同居期间财产及相关关系处理原则可作为债务处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