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自行协商,约定房屋归属一方,该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按房屋现有价值、已还贷款等因素给予另一方补偿。
(二)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使用人,等取得完整产权后,有争议可再起诉。
(三)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
(四)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通常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另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