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一般保证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担责;未在保证期间请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不再担责。
因此,借款到期未偿还,担保人时效取决于有无约定及债权人是否在相应期间主张权利。为避免风险,债权人应及时了解担保类型,按规定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要明确自身责任类型和保证期间,避免超期担责。
1.债权人需及时了解担保类型,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2.保证人要明确自身责任和保证期间,防止超期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