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离婚协议后,在未完成离婚登记前,双方要清楚协议未生效,不能认为签了协议就必须按其执行,可谨慎对待后续离婚登记流程。
(二)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应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避免后续不必要纠纷。
(三)完成离婚登记后,双方需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履行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