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程序:第三人在执行阶段,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若该异议被驳回,可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阻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二)审判监督程序:若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符合再审条件会启动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审查后可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