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已离婚,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女方应返还。
(二)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生育子女,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销,女方通常无需返还。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
(四)法院会综合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